315发 [2014] 07289670号 移动版
荔湾区东风西路(荔湾北路至人民路高架段)更换DN1200供水管网工程监理交易公告
根据《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关于下达2014年更新改造、大修理、科技项目计划、易爆漏管网改造项目计划及小型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穗自来水[2014]第317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资金证明,发包价达到穗纪字[2013]33号文规定的小额建设工程规模,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现对荔湾区东风西路(荔湾北路至人民路高架段)更换DN1200供水管网工程监理通过随机抽取(摇珠)方式,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荔湾区东风西路(荔湾北路至人民路高架段)更换DN1200供水管网工程监理
专业内容: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 给排水工程施工监理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 □给排水工程勘察设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 □给排水工程招标代理
二、建设单位: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联系人:符工 联系电话:020-87159065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联系人:钟工 联系电话:020-83542040
招投标管理机构: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20-61300522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
四、工程概况及交易须知:
1、交易内容、规模:
(1)交易内容:本项目工程全过程施工监理及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协助甲方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负责工程计量审查、工程进度款审核、工程进度计划审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审核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工作,做好施工、保修阶段监理应做的各项工作。
(2)交易规模:本项目更换DN1200供水管网工程,总造价约为1639.01万元。
2、发包价:暂定17.105万元
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服务期:
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服务期:
(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
(2)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 2 年;
(3)竣工结算期。
5、承包意向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报名截止之日计起)。
6、合同:另册。(注:根据招标项目类别选择相应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优先使用)
五、发布交易公告时间:从 2014 年 7 月 2 6 日00时00分至 2014 年 8 月 1 日23时59分。
六、报名的时间及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7月26日00时00分至2014年8月1日23时59分。
2、现场递交报名资料时间:2014年8月4日9时00分至2014年8月4日11时00分,报名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报名窗口41。
3、报名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补充公告、澄清等相关信息。
七、摇珠时间及摇珠地点
1、摇珠时间:2014年8月4日14时30分。
2、摇珠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第08开标室
3、摇珠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八、承包意向人合格条件:
1、承包意向人在广州市 水务-给排水工程 施工监理类 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
2、承包意向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级别。
3、承包意向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以上资格。
4、承包意向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了《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
5、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0.34万元(注: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未在交易公告第八条单列的合格条件,不作为承包意向人不合格的依据。
九、报名资料收取方式
本工程在报名时,由建设单位收取承包意向人提交的报名资料,并根据交易公告第八条的内容进行资料核对。提交报名资料完整、符合合格条件的承包意向人视为报名成功,可参加摇珠活动。
十、报名资料的递交和接收
1、承包意向人代表应按本公告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建设单位递交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代表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报名资料。
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将拒绝接收报名资料:
⑴ 非本工程相对应的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内单位;
⑵ 在报名截止时间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报名资料的;
⑶ 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资料,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
3、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可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十一、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建设单位两次公告后,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仍不足3家的,建设单位可在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若无承包意向人报名,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可从企业库中直接委托承包人。
十二、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本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会,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不影响摇珠结果。摇珠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承包意向人的监督。
十三、确定承包候选人后,建设单位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日。
十四、建设单位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并发出《工程发包通知书》。
十五、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交易情况备案。
十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当自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公告和承包人的承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七、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发包价,承包意向人均应承诺按此价格承接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十八、本公告发出后,在报名截止时间3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不足3日的,建设单位应当顺延报名截止时间。
十九、本公告(包括修改、补充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水务局网站和其他法定媒体同时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二十、发包价等相关文件、资料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承包意向人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二十一、潜在承包意向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交易公告有异议的,应在报名截止时间2日前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纪检监察室
异议受理电话: 020-87159082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2号
二十二、建设单位须将交易公告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附件:一、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
二、承包意向人报名须提交的书面资料一览表
三、摇珠办法
附件一:
承 包 意 向 承 诺 及 声 明 函
致: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1.根据建设单位发布的的项目编号为 的荔湾区东风西路(荔湾北路至人民路高架段)更换DN1200供水管网工程监理工程的交易公告,我方已详细审查了全部交易公告及有关附件,并无异议。
2.遵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交易公告等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
愿以人民币 元(小写:¥ 元)的报价,承包本次交易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责任。
3.我方同意承包意向在交易公告规定的交易有效期 日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承包意向有可能被建设单位接纳,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受此约束。若建设单位需延长交易有效期的,我方同意延长。如果在交易有效期内撤回交易意向或放弃承包资格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我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保证将在合同要求的服务期内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述文件完成项目,并严格履行合同。
5.如果我方获得承包资格,我方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 (证书编号为: ),并按建设单位要求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建设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承包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6.我方理解建设单位将不受任何我方报名的约束。
7.除非制定正式合同协议书并生效,我方提交的报名资料以及建设单位发包通知书、交易公告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就参加本项目交易工作,作出以下郑重声明:
⑴ 本公司保证报名资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⑵ 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交易中不给其他单位挂靠,不出让交易资格,不向建设单位行贿。
⑶ 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报名资料核对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报名资料核对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⑷ 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前期工作、交易公告编写工作。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退出广州市水务-给排水工程施工监理类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
承包意向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承包意向人报名须提交的书面资料一览表
工程名称: 承包意向人(盖章)
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接收资料人员与承包意向人代表对以下须提交的书面报名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
建设单位接收资料人员签名:
承包意向人的代表签名:
序号
项目
内页码
报名提交资料要求
审核情况
备注
(此栏不需申请人填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原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3
企业资质证书信息
复印件
4
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资格信息
复印件
5
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
原件
6
承包意向人提交交易保证金的凭证
复印件
7
承包意向人在广州市 水务 - 给排水工程施工监理类 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
无须提供
8
结论
注:1、本表中需承包意向人提交的资料每页均需加盖承包意向人企业公章,否则提交的资料视为无效,审核情况为不符合。
2、本表审核情况栏及备注栏,承包意向人须留空,由建设单位核对后填写。审核情况填写“符合”或“不符合”,结论填写“报名成功”或“报名不成功”。
3、本表所有审核情况均为符合的,结论为报名成功。若有一项或以上审核情况为不符合的,结论为报名不成功。报名成功的承包意向人方能参加摇珠。
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附于报名资料内作为报名资料目录,另一份交回承包意向人的代表。两份表格中“审核确认”栏均需双方签署。本表中如有修改,修改处须经建设单位接收资料人员和承包意向人代表共同签署。
5、本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料核对不符合的依据。
附件三:
摇珠办法
1.摇珠所依据的规则
1.1《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纪字[2013]33号)。
2. 摇珠程序
2.1建设单位按照交易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承包意向人可派代表参加摇珠会。
2.2将所有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摇珠时的身份对应。
2.3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
2.4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3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1至3名承包候选人。
2.5摇珠过程中如摇珠机出现故障,按以下办法判断摇珠结果是否有效:
(一)摇出的球如已落入转盘底部孔洞中但不能滚出或滚出时被卡住,则摇珠结果有效。
(二)在摇珠过程中出现破损的球,破损的球如仍能分辨号码则有效,不能分辨号码则无效。
(三)摇珠过程中出现突然停电或其他原因导致摇珠机不能正常工作,则待故障排除后再继续进行摇珠。
3 .确定承包人
3.1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并编制摇珠报告。
3.2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3.3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
3.4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交易。
3.5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
附表一
摇珠结果确认表
摇珠结果
摇珠序号
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
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
第一候选人
第二候选人
第三候选人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
日期:
GF一2000—0202
施工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国 家 建 设 部
制 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委托人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项目年度下达计划文号:
资金来源:
二、 工程监理范围:
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等相关工作。
三、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 本协议专用条件;
3、 本协议标准条件;
五、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七、 本合同自委托人和监理人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满并竣工结算完毕之日止。
八、 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
委 托 人:(公章)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经 办 人:
住 所: 广州市中山一路12号
邮 编: 510600
电 话:
监理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经 办 人: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本合同签于:2014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96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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