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2] 021898571号 移动版
是指在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某一特定时间,对项目中某项特定服务在市场范围内重新进行采购,以更好地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通过竞争性采购程序,政府和项目公司将可能会协商更换此部分服务的运营商或调整政府付费等。
但上述的基准比价机制和市场测试机制通常适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类项目,而很少出现在公共交通或者公用设施项目中(关于基准比价机制和市场测试机制的具体程序,请见第四章第三节),主要原因有二:
1. 在公共交通或者公用设施项目中,项目公司的各项服务互相关联、难以明确分割,很难对某一项服务单独进行比价或市场测试;
2. 难以找到与该项目公司所处的运营情况、市场条件完全相同的比较对象。
此外,政府在考虑采用基准比价机制和市场测试机制时还需要注意,这两种调价机制既有可能减少政府付费金额,也有可能增加政府付费金额。
第二节 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机制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在此类付费项目中,项目公司一般会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项目需求风险。
并非所有PPP项目都能适用使用者付费机制,使用者付费机制常见于高速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中。
设�Z使用者付费机制时,需要根据项目的特性和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评估,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项目是否适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
(二)使用费如何设定?
(三)政府是否需要保障项目公司的最低收入?是否需要设�Z机制避免项目公司获得过高的利润?
一、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适用条件
具体PPP项目是否适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通常需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 项目使用需求可预测。
项目需求量是社会资本进行项目财务测算的重要依据,项目需求量是否可预测以及预测需求量的多少是决定社会资本是否愿意承担需求风险的关键因素。通常社会资本只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其可以通过使用者付费收回投资成本并且获得合理收益的情形下,才有参与PPP项目的动机。
(二) 向使用者收费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在一些项目中,项目公司向使用者收费可能并不实际或者并不经济。例如,在采取使用者付费机制的公路项目中,如果公路有过多的出入口,使得车流量难以有效控制时,将会使采取使用者付费机制变得不具有成本效益,而丧失实际可操作性。
(三) 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政府可能对于某些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如果按照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无法保障项目公司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则无法适用使用者付费机制,但可以考虑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
使用者付费机制的优势在于,政府可以最大程度地将需求风险转移给项目公司,而且不用提供财政补贴,同时还可以通过与需求挂钩的回报机制激励项目公司提高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但需要强调的是,除非需求量可预测且较为明确或者政府提供其他的补助或承诺,否则使用者付费项目的可融资性相对较低,如果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过高,则可能会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同时,由于项目公司承担较大的需求风险,在需求不足时,项目公司为了确保能够收回成本,有可能会要求提高使用费的定价或者变相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
二、使用者付费的定价机制
(一) 定价方式。
实践中,使用者付费的定价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 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定;
2. 由双方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3. 由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时的市场价格定价。
其中,除了最后一种方式是以市场价为基础外,对于前两种方式,均需要政府参与或直接决定有关PPP项目的收费定价。
(二) 政府参与定价的考虑因素。
1. 需求的价格弹性。是指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敏感程度,即使用者对于价格的容忍程度。收费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会导致使用量的下降。
2. 项目公司的目标,即在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成本、项目合作期限、预期使用量等因素的情况下,收费定价能否使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收益。
3. 项目本身的目标,即能否实现项目预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 有关定价是否超出使用者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具体可以参考当地的物价水平);
5.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三) 政府参与定价的方式。
根据PPP实践,政府参与收费定价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1. 由政府设定该级政府所辖区域内某一行业的统一价(例如,某市政府对该市所有高速公路收费实行统一定价)。由于该使用费定价无法因具体项目而调整,如果社会资本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测算出有关使用费定价无法覆盖其成本,则通常允许其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
2. 由政府设定该级政府所辖区域内某一行业的最高价。在具体项目中,项目公司仅能够按照该最高价或者低于该最高价的价格进行财务评估,如果社会资本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测算出即使采用最高价也无法使其收回成本时,则通常允许其要求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
3. 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项目收费的价格。
4. 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项目收费的最高价。
此外,在一些PPP项目中,双方还有可能约定具体项目收费的最低价,实际上将PPP项目的部分建设和运营成本直接转移给使用者承担。
三、唯一性条款和超额利润限制机制
(一) 唯一性条款。
在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中,由于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和收益取得与项目的实际需求量直接挂钩,为降低项目的需求风险,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获得融资支持和稳定回报,项目公司通常会要求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唯一性条款,要求政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新建竞争性项目。
(二) 超额利润限制。
在一些情形下,使用者需求激增或收费价格上涨,将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出合理预期的超额利润。针对这种情形,政府在设计付费机制时可以考虑设定一些限制超额利润的机制,包括约定投资回报率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归政府所有,或者就超额利润部分与项目公司进行分成等。但基本的原则是无论如何限制,付费机制必须能保证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收益,并且能够鼓励其提高整个项目的效率。
第三节 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对于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甚至无法完全覆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但此种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是“补缺口”,而不能使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额利润。
国际上关于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定义、适用范围和补贴方式尚无统一的界定。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
一、投资补助
在项目建设投资较大,无法通过使用者付费完全覆盖时,政府可无偿提供部分项目建设资金,以缓解项目公司的前期资金压力,降低整体融资成本。通常政府的投资额应在制定项目融资计划时或签订PPP项目合同前确定,并作为政府的一项义务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投资补助的拨付通常不会与项目公司的绩效挂钩。
二、价格补贴
在涉及民生的公共产品或服务领域,为平抑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保障民众的基本社会福利,政府通常会对特定产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因该定价或指导价较低导致使用者付费无法覆盖项目的成本和合理收益,政府通常会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价格补贴。例如地铁票价补贴。
此外,政府还可通过无偿划拨土地,提供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入股,放弃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的分红权,以及授予项目周边的土地、商业等开发收益权等方式,有效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公司的整体收益水平,确保项目的商业可行性。
第四章 不同行业下的特定条款
受不同行业政策及行业特点的影响,不同行业的PPP项目合同中会有一些特殊的条款安排。本章将会就公共交通、公用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等PPP模式应用较为广泛的行业领域内,PPP项目合同的特殊条款和机制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节 公共交通项目
公共交通项目通常包括机场、港口、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其共同特点是公共服务性强、投资规模较大。
高速公路项目在公共交通项目中比较典型,在世界范围内采用PPP模式的高速公路项目案例也非常多。实践中,高速公路项目主要采用BOT和委托运营两种运作方式。本指南谨以采用BOT运作方式的高速公路项目为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公共交通项目的一些特定条款机制。
一、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一) 项目的范围。
根据具体PPP项目合同的约定,高速公路项目的合作范围,除了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外,还可能包括沿途服务设施和广告等的开发和运营。
(二) 项目期限。
在采用BOT运作方式的高速公路项目中,项目期限通常包括高速公路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待项目期限届满后,通常项目公司将无偿把高速公路移交给政府。
项目期限的长短与项目公司的收益直接相关,在投资成本一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所获得利润与项目期限成正比。在设�Z项目期限时,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回报率、融资计划、风险分配以及政策法律规定等多种因素,合理平衡政府、项目公司和使用者的利益。需要强调的是,高速公路项目的收费期限还要同时受到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限定。
二、付费和调价机制
(一) 付费机制。
PPP模式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存在多个利益相关方,各方均有各自的定价目标,项目公司希望利润最大化,高速公路使用者希望获得质优价廉的服务,而政府则希望尽可能实现既定区域内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合理的收费标准除了可以覆盖高速公路在各时期的建设、维护、管理等成本,还能让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利润。
1. 高速公路付费机制。
在高速公路项目中,如何收取车辆通行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实践中,高速公路项目通常有三种付费机制:
(1)使用者付费(又称为“Real Toll”):项目公司直接向高速公路使用者收费;
(2)政府按使用量付费(又称为“Shadow Toll”):政府根据高速公路的实际使用量、即车流量向项目公司付费,车流量越大,付费越多;
(3)政府按可用性和绩效付费:政府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高速公路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可用性标准来付费,并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公司的绩效设定相应的扣减机制。如果项目公司未能保证高速公路达到供公众使用的标准,政府将根据不达标高速公路的长度和数量以及不达标所持续的时间等,从应当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费用中作相应扣减。
2. 高速公路收费定价的影响因素。
(1)高速公路成本:通常包括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运营维护成本,例如工程建设费、设备购�Z费、道路维修费、养护费以及日常管理费用等;
(2)车流量:收费公路项目、尤其是使用者付费或政府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车流量对项目公司的收入有直接影响。车流量的大小通常由该高速公路辐射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汽车拥有量等因素决定;
(3)项目期限:项目期限直接影响高速公路的收益,期限过短无法保证项目公司获得合理收益;而期限过长则有可能导致项目公司暴利、甚至构成垄断;
(4)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通常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主要取决于使用者个人的支付能力。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通常会受当地物价水平、个人年龄层次、职业稳定与否等因素影响;
(5)高速公路的性能和技术条件: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和服务水平越高,高速公路使用者可以接受的通行费标准也会越高;
(6)高速公路辐射区内的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及其定价:高速公路辐射区内是否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例如普通公路、铁路和民航等,这些交通运输方式的定价通常也会影响高速公路收费的定价。
(二) 调价机制
1. 必要性。
PPP模式下的高速公路项目期限通常较长,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一般为15至30年不等,在长期的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诸如物价水平、车流量以及路况条件等因素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对高速公路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和收益水平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不适时进行价格调整,可能会导致当前收费标准无法实现项目公司的合理收益,从而进一步影响高速公路的运营品质和社会效益。
2. 调价原则。
(1)保证合理回报原则:项目公司在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运营维护成本后,应获得与同行业平均收益率相适应的合理收益回报;
(2)使用者可承受原则:高速公路收费价格不应过分高于使用者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如果使用者通过使用高速公路所获得的时间节约、距离缩短和安全提高等效益,不能补偿其付出的通行费、燃油费等成本,使用者就可能不会选择使用该高速公路出行;
(3)综合考虑原则:高速公路项目在进行价格调整时,除了应考虑项目公司的收益水平和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承受能力外,还应当综合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和收费管理人员工资变化等各种影响因素。
(三) 唯一性条款。
唯一性条款是PPP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中的重要条款,因为高速公路的收益直接取决于过往车辆的通行量,而且高速公路项目先期投资成本大、回收周期长,如果项目附近有性能和技术条件与本项目类似、但免费或收费较低的可替代路线,将会严重影响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及合理收益的获得,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调动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因此,为保证项目建成通车后项目公司有稳定的收入,项目公司在前期需要认真研究路网规划,对是否有可代替的路线以及如果存在这些路线将会对项目收益产生怎样的影响进行详细评估。在合同谈判阶段则要求政府作出相关承诺,即承诺项目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兴建任何竞争性的道路,并控制公路支线叉道口的连接,使项目公司保持较高的回报率,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项目公司经营收益的下降。
(四) 政府对项目的优惠政策。
政府对项目提供优惠政策有利于项目公司在高速公路项目中规避一定的投资风险,因此,项目公司在与政府谈判时会希望努力争取切实可行、规避风险的优惠条件。
政府提供给项目的优惠政策可能包括向项目公司无偿划拨土地,授予周边土地或商业开发收益权以及优先审批、简化审批等。
第二节 公用设施项目
公用设施通常是指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有时也包括通信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项目普遍具有公益性、自然垄断性、政府监管严、价格弹性较小等特点,但不同的公用设施项目也具有不同的特性。下文将重点阐述公用设施项目中一些特别的条款和机制。
一、付费和调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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