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2] 021898571号 移动版
由于多数公用设施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均可以量化,因此此类项目通常采用以实际使用量为基础的付费机制,例如按使用量付费的政府付费机制或者使用者付费机制。同时,由于公用设施项目的产品,如水、电、燃气等,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通常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并由政府统一定价,因此如果在使用者付费机制下,政府的定价无法使项目公司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也有可以考虑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关于上述各种付费机制的详细介绍,请见第三章)。
不同类型公用设施项目的付费和调价机制各有特点,下文中将以供电项目为例对公用设施类PPP项目的付费和调价机制进行详细介绍。
供电项目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购买主体的唯一性。在我国,电力供应属于政府实行严格管制的自然垄断行业,项目公司通常不能直接将项目所发的电销售给最终用户,而须先将电统一销售给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再由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销售给最终用户。实践中,项目公司通常会与购电方(可能是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也可能是政府的电力主管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统称为“购电方”)另行签署电力购买协议,或者在PPP项目合同中设�Z具体条款,以明确具体购电安排和定价调价机制。
(一) 购电安排。
对于供电项目而言,购电安排是最为核心的条款,直接关系到项目公司的投资回报。为了确保供电项目建成后能够通过售电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在电力购买协议或PPP项目合同中有可能会为购电方设定一些强制性的购电安排。常见的购电安排包括以下两种:
1. 照付不议。
是指规定一个最小净输出发电量,只要项目公司达到该最小净输出量的发电能力并且不存在项目公司违约等情形,购电方就有义务按照该最小净输出发电量向项目公司支付电费,而不论项目公司是否实际生产了该部分的电量。如果能够超出最小净输出发电量的发电能力,购电方则可根据其需求和实际购得的电量支付电费。
这种购电安排,可以为项目公司的收入提供一定保障,有助于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一般在煤电项目中较为常见。
2. 强制购买。
是指购电方有义务购买该供电项目所发的全部电量并根据所发的电量支付电费,而无论购电方是否真正需要。但如果非因政府方原因,项目公司没有实际发出电量,则项目公司将无法获得付费。这种安排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中较为常见。
(二) 电价组成要素。
在不同供电项目中的电价组成要素可能不同,通常包括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中的一种或两种。
1. 容量电价。
容量电价是基于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容量标准而支付的电价,与项目是否被实际使用无关,可以看作是可用性付费的一种形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容量电价通常由项目的建设成本、固定的运营维护成本等组成。
在采用容量电价时,合同中通常会就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可用小时数等设定严格的标准,如果项目公司无法达到该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付费;如果项目的实际性能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在一些项目中还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2. 电量电价。
电量电价是基于项目公司每月实际供应的电量来进行支付的电价形式。电量电价通常会根据季节及用电的峰谷时段设�Z不同的价格,以激励项目公司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多供电。电量电价的组成通常包括燃料成本以及非固定的运营维护成本等。
(三) 电价调整机制。
电价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基于公式调整机制和协商调整机制两种。
1. 公式调整机制。
在电价调整公式中,通常可能会以燃料价格变动、利率变动、消费者物价指数等作为主要的调价系数,当上述系数变动达到约定的幅度时即可触发调价程序,按调价公式自动调整电价。
2. 协商调整机制。
在一些供电项目中,双方会在项目采购阶段根据项目预算成本初步确定电价和电价组成要素,待项目建成后如果实际结算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别较大的,双方再根据实际结算成本对电价和电价组成要素进行重新谈判。这种调价方式,也称为成本加成电价模式。
与之相对应的是馈网电价模式,即双方在项目采购阶段确定一个固定的馈网电价,并且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因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有差别而对该电价进行调整。但在国际PPP实践中,一些以馈网电价为基础的供电项目,也可能设定一些调价机制,但通常调价幅度有限,并且一般不需要双方再次协商。
二、 连接设施建设
与其他领域项目不同,一些公用设施项目需要建设一些与公共管网连接的设施才能实现运营。例如,供电项目中与国家电网链接的输变电设施,供热项目中与城市现有供热管网连接的换热站、管道等。因此,在这类公用设施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详细规定有关连接设施的建设条款。
实践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关于连接设施的建设责任由哪一方承担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 全部由政府负责建设。
由于连接设施需要与公共管网直接连接,因此为了确保其与管网的配套统一性且不影响公共管网的正常运作,一些项目中,政府会主张自己建设此部分设施。但在这种情形下,为了确保该连接设施建设与项目建设和运营配合,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同中规定:
1. 建设标准,以确保政府所建设的连接设施能够与项目设施相连接,并且符合项目正常运营的要求;
2. 完工时间要求。如果必要的连接设施没有完工,即使项目已达到开始运营的条件,也仍然无法开始运营。因此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政府有义务在项目设施完工时或之前完成连接设施的建设。如果政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项目公司将可能获得一定的救济,如项目期限延长、损害赔偿等。
3. 政府建设连接设施的费用承担,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 由项目公司和政府方共同负责建设。
即项目公司和政府方每方负责一部分连接设施的建设。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条款中应当特别注意设施边界和双方责任的划分,同时要重点关注连接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工程进度的统一性问题。为此,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
1. 各方的义务和责任范围,包括应建设的工程范围、建设的标准以及完工时间和进度要求等;
2. 双方互相通知和报告的义务,以确保一方能够及时了解对方设施的建设情况;等等。
(三) 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
如果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该连接设施通常会包含在整个项目设施的范围内,并在项目的建设条款中对连接设施设计、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定。与此同时,在PPP项目合同中可能不会专门针对连接设施规定完工时间,而是与整个项目开始运营的时间相结合(关于项目的建设条款,请见第二章第七节)。
三、原料供应
一些公用设施项目的运营通常会与原料供应紧密相关。例如,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火电项目中,污水、垃圾、煤炭等原料的供应量直接决定项目产出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因此,保障原料的持续稳定供应是这些公用设施项目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具体项目的原料供应由哪一方负责,需要根据原料的特性、项目公司取得原料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一) 由项目公司负责。
对于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原料,例如原煤、水泥等,原料供应的风险和责任通常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为了确保原料供应能够满足项目运营的要求,项目公司通常会根据项目的需求,制定详细的供应计划,并力争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长期的原料供应合同,以尽可能地降低原料供应风险。
为了确保项目所用原料的保质保量和持续稳定供应,PPP项目合同中有时也会规定政府在原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协助义务和监管权。
(二) 由政府方负责。
在原料无法从公开市场上取得、仅能由政府供应(例如污水、垃圾),或者项目公司无法承担有关原料供应风险的情形下,通常会约定由政府负责供应原料,同时会在合同中对原料的质量和数量予以明确约定。
1. 原料质量。通常原料的质量标准应根据项目的成本和运营标准等进行评估,原则上原料的质量应确保项目在不增加预计成本的情形下实现正常的运营。如果因政府供应的原料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而导致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2. 原料数量。在多数的公用设施项目中,原料供应的数量将直接决定项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并且可能直接与项目公司的收益挂钩。因此,有必要对供应原料的数量进行明确约定。例如,一些污水处理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规定,政府应确保在整个项目期限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指定的交付地点,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基本水量(如日均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等。
四、环境保护责任
一些公用设施项目的运营会产生“三废”和噪声,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PPP项目合同中会明确规定这类项目的建设运营所应遵守的环保标准和应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项目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通常包括:
(一)按照有关环保要求,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并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满足相应的环保标准;
(二)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在项目的建设、运营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等等。
第三节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通常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学校、监狱、养老院、保障性住房等。在社会公共服务PPP项目中,项目公司有可能负责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或者为社会服务设施提供部分或全部的运营和管理服务,或者直接负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此外,在一些PPP项目中,合作范围还可能包括项目周边土地开发和设施经营,例如餐厅、商店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的付费调价机制和绩效监控机制通常较为关键且特点鲜明,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付费和调价机制
(一) 付费机制。
实践中,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采用政府付费或者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很少采用单纯的使用者付费机制。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如学校、医疗机构等),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通常是免费的或者收费较低,项目公司很难通过单纯的使用者付费机制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1. 政府付费。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采用依可用性和绩效付费的政府付费机制。例如,在公立学校项目中,由项目公司负责学校设施的建设并提供部分运营管理服务,在学校设施建成后,政府根据学校设施的可用性和项目公司的运营表现,按月向项目公司支付一笔固定费用。但是,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达到学校设施的可用性标准(如教室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一些项目公司提供的运营管理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如安保工作、卫生状况等未达标),则政府会在固定支付的费用中作相应的扣减。
2. 可行性缺口补助。
在一些服务定价较低,使用者付费无法完全覆盖项目公司的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的项目中,可以考虑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例如,在养老服务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使用者可以优惠价格购买服务或住房,而政府就该优惠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向项目公司提供适当的补助,以保证项目公司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的收益。
(二) 调价机制。
由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实施期限较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劳动力成本、物价指数等价格影响因素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并对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和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因此设�Z合理的调价机制能够更好地平衡政府和项目公司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实现物有所值。 常见的调价机制包括基准比价机制和市场测试机制两种。
1. 基准比价机制。
基准比价机制是指由项目公司对其自身或其分包商提供某项服务的价格与该服务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则项目公司将与政府协商调价。但是采用基准比价机制通常不会直接导致服务提供者的更换。
通常基准比价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周期或者一个特定日期,在该周期届满或该日期到来时,由项目公司启动比价程序,就其提供某项特定服务的价格与市场上提供同类服务的一般价格进行比较。
(2)项目公司应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比价期限内(例如40周)完成比价工作。具体比价期限的长短需要根据相关服务的规模和性质确定。
(3)若比价结果显示同类服务市场价高于项目公司当前定价的,通常会有两种以下情形:若现有服务分包商依其分包合同仍有义务按原价提供服务的,则无需进行调价;若现有服务分包商依其合同有权重新调价的,则可由项目公司向政府申请调价。
(4)若比价结果显示同类服务市场价低于项目公司当前定价的,PPP项目合同通常会规定项目公司必须与政府协商对该项服务的价格进行调整。
同时,鉴于在基准比价机制下的比价工作主要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为加强政府对项目公司比价过程的监控,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政府有权对项目公司或其分包商提供服务的相关成本分析进行评估和审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准比价机制不仅仅是一种调价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基准比价,对自己或其分包商提供特定服务的方式和成本进行回顾,及时改善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 市场测试机制。
市场测试机制是指在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某一特定时间,对项目中某项特定服务在市场范围内重新进行采购。相比基准比较机制,市场测试机制的程序更具透明性和竞争性,可以更好地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采用市场测试机制有可能导致服务提供者的更换,市场测试后确定的采购价格既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原来的价格。
通常市场测试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日期到来时,项目公司将会就特定的软性服务进行重新采购,通常原分包商可以参与采购程序,但应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例如项目公司的关联公司即不能参与。
(2)如果采购程序结果显示,项目公司通过替换该服务的分包商,更能够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则政府和项目公司可协议更换该服务的分包商,政府则可因此减少付费或者获得更优质的服务。
(3)如果采购程序结果显示,该服务的原分包商更能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则不会更换分包商,也不会对当前的服务定价进行调整。
市场测试机制的采购工作通常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项目公司有义务确保采购工作的依法实施以及分包商之间的顺利交接。
3. 调价机制的选择。
总体来讲,定期调价符合政府和项目公司双方的利益,但这需要以适当的调价机制为保障。
市场测试机制主要适用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的一些软性服务,如学校项目中的清洁、餐饮、安保服务等,通常对这类服务进行重新招标不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行。而对于一些关系到项目运行的核心服务(如医院项目中的医疗服务或学校项目中的教学服务等),如果重新进行招标,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正常运行或者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较大调整,则无法采用市场测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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