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11842521号 移动版
水母网11月13日讯(YMG记者 陆启飞 通讯员 莫言)日前,烟台市质监局制定了《烟台市12365申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对于产品质量投诉的受理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从内容来看,如果市民购买了明确是“处理品”的产品,将难以维权。
办法规定,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申诉、举报、咨询(含中心交办的)。经查证,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依据相关规定移交(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不得推诿扯皮或拒绝办理,并将移交(送)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并报各级处置机构。申诉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终结调解。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最多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需延期的产品质量争议应当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书面告知中心或处置部门,对办结的质量申诉,应将处理结果在2日内,加盖单位公章后,回复原受理单位及申诉人并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况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属于质监部门职能管理范围的;超过损害赔偿请求期的;购买时产(商)品超过保质(保修)期的;标明是处理品的;无明确的被申诉对象或被申诉对象下落不明的;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受理或处理的;已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处理终结的等多个方面。其中不难看出,如果市民购买了明确标明是“处理品”的产品,那么购买后发生质量问题,可能在举报的时候就不被受理,也难以维权。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425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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