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5266865号 移动版
答:未用完的发票系统点击作废,次日进行抄报税的操作,到服务公司领取注销税控器的表后,带税控盘,传输盘及上次所购发票段发票明细,作废票全联次,负数票及对应正数票全联次到窗口进行发票验旧注销税控器具。
二十五、问:单位和个人代开普票发票需哪些资料?
答:
税务机关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需审核的资料包括: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合法身份证件;
3、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合同)等。
温馨提示:单位需携带公章
货物和劳务税部分
二十六、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
答: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填制完毕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盖有银行收讫章及企业财务章的通用缴款书(第六联)或行政收费(电子)转账凭证。使用税库银扣款业务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缴款凭证。
温馨提示:请携带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二十七、 问: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备案;如何办理2013年度已交税款的退税手续?
答:
备案手续
1、只需《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到第一税务所申请
退税手续:
1.《退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份
3.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企业书面申请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当期申报表、银行预留印章
二十八、问: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异常如何处理?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
不符、缺联。
纳税人申请数据修改业务应提交:
1、《“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2、海关缴款书原件。
3、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业务应提交:
4、《“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5、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签注与原件一致加盖发票专用章);
6、其他资料(税总发【2013】76号文件规定的)。
重号。
纳税人申请重号票数据核对业务应提交:
1、《“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2、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签注与原件一致加盖发票专用章);
3、重号票情况说明。
二十九、问:购买税控设备的1050元如何抵扣税款?如何填表?
答:
一般纳税人:不需备案,直接填在附表四第2列第1行本期发生额,主表第23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备案,填在附表四第2列第1行本期发生额,主表第11行。
三十、问:开具红字发票所需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
2、(已交付购方或跨次月)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次月内)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财务专用章
三十一、问:一般纳税人认定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达标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新开业、未达标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不认定)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2份。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三十二、问: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答:
1、备案范围: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包括“营改增”之前的政策和“营改增”试点期间的新政策)。
2、备案时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前。
3、备案手续:携带《税务登记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5、企业书面申请。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三十三、问: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需报送什么资料?
答:
1、《退税申请表》3份(填写日期必须与系统录入日期一致);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1份;
3、《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三份);
4、缴款书复印件2份。
5、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1份。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银行预留印章
三十四、问:一般纳税人窗口申报如何清卡?
答:【防伪税控IC卡】或者【报税盘金税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如涉及修改申报的,按本手册《税收征收管理部分》第二十一问执行。
三十五、问:远程报税开户手续?
答:携带公章到1、2号窗口填表办理。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三十六、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十七、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十八、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做出了什么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九、问:2013年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答:已完成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2014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可将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当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时,不得享受所得减半的优惠,应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201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纳税人,2014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可将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四十、问: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十一、问:所得税退税怎么办理?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
申请退税时限: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退税。
所需材料:
1、退税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年度汇算情况、申请退税金额、联系人、电话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2、《退款申请书》一式三联;
3、误缴退税需提供原缴款书复印件。
操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
2、受理人员对纳税人退税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资料齐备的,及时办理。对退税资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名称、要求,并明确退税时限。
3、受理人员将退税信息录入CTAIS系统;
4、利用“北京国税税收管理辅助平台打印《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统计表》”;
5、办税服务厅退税交接人员定期将退税资料、《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统计表》及退税交接单一并报送所得税科;
6、登记退税台账。
四十二、问:核定征收为什么取消了?
答:
1、核定征收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范畴。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将核定征收演变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的现象。这种类似行政审批的行为,违反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2、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发起的依职权的管理事项,不是由纳税人发起的依申请管理事项
3、企业所得税事先核定的征收方式与《征管法》根据既定事实进行核定的规定相悖。
四十三、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怎么办?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
操作流程:
1、采用CA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模块,进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信息经税务机关确认后,纳税人将需要报送的纸质资料报送到办税服务厅。
采用密码登录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手工备案。
2、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备案资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备案资料齐备的,及时办理。对备案资料不齐备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名称、要求,并明确备案时限;
3、受理人员向备案资料齐备的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
4、受理人员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台账》。
5、负责档案装订的工作人员对减免税备案资料进行装订。
备案时限:
凡税收规范性文件没有专门列明备案时限的,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因所得税涉及的备案项目较多,您可到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所得税依纳税人申请部分查询、准备资料。
四十四、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 企业向与企业无关联方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税前扣除原则,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既要考虑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又要考虑关联债资比例的规定。
四十五、问:企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6865-1.html
|
|
|
|
|
|
|
|
|
|
机构组织 环保绿化 旅游休闲 办公文教 电子电工 玩具礼品 家居用品 物资专材 包装用品 体育用品 办公家具 安全防护 专业服务 服装纺织 农林牧渔 医药卫生 建筑建材 冶金矿产 石油化工 水利水电 交通运输 信息产业 机械机电 轻工食品
我要投诉 | 最新投诉 | 移动版 | 关于315档案网 | 申诉须知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法律顾问 | 网站导航 | 标签 | TAGS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2-2013 315dw.com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315dossiers 只为公益 为民监督 促进和谐 **广告、链接、目录联系:QQ1260995099 非诚勿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