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5266865号 移动版
答: 即使未取得高新证书,只要你单位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且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四十六、问:软件企业取得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答、 依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需要注意,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支出,及资产的折旧、摊销需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十七、问:企业外购软件最低摊销年限应如何掌握?
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享受此项优惠需事先备案。
四十八、问: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十九、问: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都需要进行哪些所得税方面的申报?
答:首先完成本季度(或当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其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十、问: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如何适用税收政策?
答: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五十一、问:企业转入清算过程中需要进行哪些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申报?
答:企业转入清算状态,不再进行所得税季度(月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但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属于以下情况,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国际税收部分
五十二、问:年度所得税关联申报表零申报如何填写?
答:
网上报税
1、封皮三选项填:是、否、否
2、附表1、3、4、5、6、7必填,(附表1:企业信息 按实际填写齐全 关联关系类型 A);其他表没业务可填“零”;之后自动生成附表2;附表2、中的三个选项:企业自己填写(必填):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叉
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对勾
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叉
3、附表8、9:没业务不填写;已经填写的,不保存也可以;已经保存的,需使用“删除报表”删除;
4、上述申报表填写无误的,系统将显示“是否上传”,点击即可。
关联申报表5不能通过问题:表5无形资产表--使用权“其他”栏和所有权“其他”栏下的空格,必须填写齐全(可填无或0),才能通过。
进出口税收部分
五十三、问:出口企业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答: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五十四、问:在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前已出口的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五十五、问: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五十六、问: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5目规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五十七、问:哪些情况下出口企业不得将其出口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规定:“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十八、问: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申报?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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