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5276893号 移动版
央广网青岛5月26日消息(记者王伟 通讯员仇亚娜)青岛市民孙女士13岁的儿子,近日私自拿了家中的5000元钱,到李沧区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孙女士发现后,立即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商品已经出售,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孙女士儿子已经开始使用,并且丢掉了包装盒为由拒不退货。孙女士无奈向李沧区工商局峰山路工商所投诉。
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双方进行了说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很明显,孙女士儿子购买5000元手机的行为是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孙女士知道该行为时立即提出拒绝,商家与孙女士儿子之间发生的交易是无效的。工商所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经协商,孙女士愿意对商家做出一定补偿,最终商家退还4700元,双方都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未成年人在未经得家长的同意和陪同下擅自购买贵重物品,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视为无效。商家在向未成年人出售商品时要注意是否是超出了其年龄段的购买能力;同时,家长也要对孩子进行消费习惯上的积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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