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7289680号 移动版
2014年7月1日,宁夏青龙管业(002457)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评标结果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44)。
2014年7月1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
2014年7月1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相关中标公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4-048)。
近日,公司收到衡水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签字盖章的《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HBNSBDPT-SCYS/HS-DY3-GDCG-2014-01)。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买方:衡水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卖方责任主体方(本标中标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协作单位: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类型:管材采购合同
合同签署时间:2014年7月15日
合同标的: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的PCCP管径DN2400mm管材制造(含标准管、短管、承插口、胶圈等)的设计、检测、制造、运输、装卸、管件防腐等。
合同有效期:该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为止。
签约合同价: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0,396,912.00元(大写:捌仟零叁拾玖万陆仟玖佰壹拾贰元整)。
该合同金额中含管道及管件的防腐费用,最终的防腐费用公司与协作方尚待商定。该合同金额中管道部分金额占比不高于本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49%,预计该项目的履行将对本公司2014年及2015年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二、合同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初步设计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法人为河北水务集团,招标人为衡水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交易。
(四)该业主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
大写:捌仟零叁拾玖万陆仟玖佰壹拾贰元整,
小写:¥80,396,912.00元。
该合同金额中含管道及管件的防腐费用,最终的防腐费用公司与协作方尚待商定。
(二)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以土建承包人出具的经监理人审核批准的《管道供应计划表》(包括管道规格、数量和交货地点)为准,该时间视为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土建承包人应在约定交货时间21天前把《管道供应计划表》提交卖方。
具体的供货时间及数量以合同中约定的土建承包人提供的《管道供应计划表》或《管道供应计划调整表》为准。
(三)付款方法和条件
3.1计量、支付
(1)该合同为单价合同。
(2)以m为单位计量,并按《管道报价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m单价进行支付。
(3)付款方式:银行付款。
3.2预付款
在卖方与买方签订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后21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20%作为预付款。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50%开始扣回预付款,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80%应全部扣清预付款。
3.3进度款
实际到货合同价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一定的合同金额分批次支付。
3.4质量保证金
A、合同实际到货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B、质量保证期满后,买方向卖方退还质量保证金。
买方将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3.5预付款扣回公式
预付款由买方从进度付款中扣回。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A/(F2-F1)*S)×(C-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若合同实际到货价格小于合同签订价格的80%,则支付最后一次进度款时将未扣回的预付款全部扣回。
(四)违约及合同终止
4.1卖方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发生下述行为(但不限于)之一者属卖方违约:
(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或所交管道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2)卖方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卖方在保修期内拒绝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4)卖方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卖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该合同的义务。
4.2买方违约
(1)买方无故终止合同或中途退货。
(2)土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收。
4.3违约金
4.3.1卖方违约
4.3.1.1卖方未能按《管道供应计划表》或《管道供应计划调整表》及时供货,需支付违约金。
4.3.1.2违约金计算和支付时间⑴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该批管道货款的1%。
⑵在最近一批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4.3.1.3管道短装、毁损或质量不合格除补足、调换不符合要求的管道外,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该部分管道价款2%的违约金。
4.3.1.4上述违约金的总计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4.3.2买方违约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应赔偿卖方实际发生的损失(监理人确认)和退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5.1协商、调解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监理人协商解决。
5.2仲裁
(1)买卖双方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由监理人对争议作出决定,监理人作出的决定买卖双方不能接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向衡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在仲裁期间,买卖双方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做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六)合同生效、终止及有效期
6.1合同生效该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开始正式生效。
6.2合同终止卖方将合同项下管道全部供应买方,且质量保证期满,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七)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系指那些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7.2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执行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
7.3不可抗力对合同双方均适用。在签订合同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7.4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7.5一方遇不可抗力事故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事件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期。
四、协作单位情况
(一)联合体各成员名称
联合体责任主体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协作单位:
名称: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号:410728100002316(4-8)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垣县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兆庆
注册资本:伍仟壹佰万园整
成立日期:2005年3月1日
营业期限:200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营范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防火涂料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送变电工程施工、承装(修、试);电力工程总承包、防火封堵、建筑消防、楼宇自动化施工、综合布线工程设计施工;钢结构、机电设备、空调、监控系统安装;电力设备、磨煤机检修维护;化工石油管道安装;环保脱硫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凭有效的资质证经营);防腐保温材料(不含危险品)、五金电料、劳保用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联合体各成员方协作内容
. (1)以联合体的名义共同购买招标文件;
(2)以联合体的名义共同参加、编制《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投标文件》的工作;
(3)中标后以联合体的名义共同与建设单位签署和履行《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合同》。
(三)联合体责任主体方的工作和责任
(1)负责对《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投标文件》的编制;
(2)中标后负责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管道的防腐设计和施工;
(3)对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项目负总责。
(四)联合体协作方的工作和责任
(1)协助联合体责任主体方编制《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投标文件》;
(2)中标后负责该标段管道及管件的防腐施工;
(3)对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项目中的防腐工程负全责。
(五)工程进度
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计划要求,由联合体责任主体方协调,明确协作方联合作业进度计划并实施。
(六)工程款支付
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计划要求,联合体责任主体方负责上报工程款与拨付。上报工程款合价由联合体双方分别按实际工作量汇总。
(七)公司与联合体协作方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联合体协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合同对公司的影响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2、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捌仟零叁拾玖万陆仟玖佰壹拾贰元整(¥80,396,912.00元)。该合同金额中含管道及管件的防腐费用,最终的防腐费用公司与协作方尚待商定。
该合同金额中管道部分金额占比不高于本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49%,预计该项目的履行将对本公司2014年及2015年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六、风险提示1、该协议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2、在此期间,原材料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可能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七、备查文件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HBNSBDPT-SCYS/HS-DY3-GDCG-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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