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7319774号 移动版
近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数据,在一季度抽检的18批次米及米制品产品中,有8批次产品镉超标,但是,并未在第一时间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名单。
此举引发公众不满,被指为是“躲猫猫”和“挤牙膏”(之后,广州有关部门公布了镉超标米品牌,并承认此前不公布厂商的做法的确欠妥)。
这些指摘都不为过,遗憾的是没能触到问题的本质。本质问题是,有关方面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在食安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即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方面,存在缺位或严重的不到位。近年来,一些学者一再指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不力,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中的一大短板。”远且不说,去年6月上海市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式上的主题演讲,就是以“食品安全管理框架中的风险交流问题”为题的。非常不幸的是,我们又一次“绊”在这块“短板”上。
要实现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既要在制订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也要针对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和相关问题及时发布权威、准确的信息。风险交流是一个双向甚至多向的全方位过程。通过风险交流一方面尽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风险,并可使社会各方通过充分的交流建立起足够的信任
不仅是一个对外公布信息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定义可以有各种表述方式。根据世卫组织和国际粮农组织下属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是:“就风险、风险相关因素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者、消费者和其他感兴趣各方之间对信息和看法的互动式交流。”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一起构成了当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三个核心环节。
其中,“风险评估”应该是由学界人士独立完成。事件发生后,学界人士根据事件本身进行评估,确定其性质,对消费者健康是否有影响,影响多大等。“风险管理”是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规章、政府决策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政府确定必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风险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国情。
因此,对同一事件,多数国家风险评估结果相似,但风险管理手段却差别很大。“风险交流”则贯彻整个过程的始终,涉及所有各相关方,包括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媒体,以及生产产业链上的所有成员(原料提供者、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物流系统)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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