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8039777号 移动版
保修期满两月前须告知全体业主
商品房质量的保修期,是商品房工程质量责任的一个分界点。一般从项目交付使用到工程质量保修金托管期满期间,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迫于保修金被托管的压力,在质量缺陷处理上比较积极,但返回和提取质量保修金后,一些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便拖延维修,推诿扯皮。
因此,《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后,应依据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规定的保修期满前两个月告知全体业主。陈传东介绍,向全体业主公告,由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认,有利于业主集中反映问题,督促房地产开发单位集中解决问题、消除质量缺陷。
同时,保修期满后,经所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方可返还和提取质量保修金。而注销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就主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出具法律担保书,并向全体业主公告。也就是说,即使保修期满后,开发企业或其法人对商品房的质量,也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记者 王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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