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8039777号 移动版
新闻摘要
商品房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无疑是最令购房者痛心疾首的事情。为解决这一房地产市场顽疾,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解决方式、赔偿原则,通过树立严规铁律,为商品房工程质量保驾护航。
严重质量问题必须按现价退房
商品房工程质量,事关百姓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理应予以重罚。
此次新出台的《通知》提出,“经检测,对一般质量缺陷的,应明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消除质量缺陷并保修;涉及对建筑结构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现价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据了解,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退房时应按房价上涨幅度予以调整。如遇降价的则应以购房时价格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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