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8079954号 移动版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债权代理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1、债券名称:2014年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4超威债”)。
2、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存续期限前3年内票面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 基准利率为《2014年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债券申购区间与投资者申购提示性说明》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内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5、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8、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9、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投资者认购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10、发行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超威动力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流动性支持: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付息和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承诺在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给予发行人不超过本期债券本息偿还金额的流动性支持贷款(具体金额依据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偿债资金缺口为准),该流动性支持贷款仅用于为本期债券偿付本息,以解决发行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困难。
13、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15、税务提示: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超威电源/公司:指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的2014年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4年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4年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申购区间与投资者申购提示性说明:指簿记管理人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14年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区间与投资者申购提示性说明》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发改委: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发改委:指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兴县发改委:指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团公开发行:指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发行方式。
上交所协议发行:指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的发行方式。
发行文件:在本期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债权代理人/工行长兴支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托管银行/交行湖州分行: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2014年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3]1657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
联 系 人:董益锋
联系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雉州大道12号
联系电话:0572-6217919
传 真:0572-6218115
邮政编码:3131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 系 人:谢常刚、孙彦飞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2层
联系电话:010-85130658、85156433
传 真:010-65608440
邮政编码:100010
(二)分销商
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 系 人:刘伟利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2层
联系电话:010-63222723
传 真:010-63222809
邮政编码:100032
2、东北证券(00068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 系 人:沙沙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恒奥中心D座7层
联系电话:010-63210782
传 真:010-63210784
邮政编码:100032
3、宏源证券(000562,股吧)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 系 人:詹茂军、许杨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联系电话:010-88085128、010-88013865
传 真:010-88085129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李杨、田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5、88170738
传 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600663,股吧)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王迪彬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 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20层2008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联 系 人:叶增水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广场东区A座5楼
联系电话:0573-82627289
传 真:0573-82627279
邮政编码:314000
五、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 系 人:周友华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联系电话:0755-82872240
传 真:0755-82872333
邮政编码:518040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纺织工业局347、345、335室
负 责 人:沈志耕
联 系 人:丁晓东、刘文慧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纺织工业局大楼500室
联系电话:010-59796300
传 真:010-59796300-805
邮政编码:100742
七、债权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营业场所:长兴县雉城镇金陵中路218号
负 责 人:王勇
联 系 人:程明
联系地址:长兴县雉城镇金陵中路218号
联系电话:0572-6023807
传 真:0572-6231672
邮政编码:313100
八、托管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营业场所:湖州市人民路299号
负 责 人:栾小华
联 系 人:闵凯
联系地址:湖州市人民路299号
联系电话:0572-6056516
传 真:0572-6056501
邮政编码:313000
九、担保人:超威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事处:Floor 4,Willow House,Cricket Square,P.O.Box 2804,Grand Cayman,KYI-1112,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中环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9楼907室
董事局主席:周明明
联 系 人:宗敏
联系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雉州大道12号
联系电话:0572-6218137
传 真:0572-6262999
邮政编码:31310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4年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4超威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存续期限前3年内票面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 基准利率为《2014年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债券申购区间与投资者申购提示性说明》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内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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